黄梅戏音乐界最大著作权案一审落槌

对待“错案”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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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你不能陷害忠良 (无 名) 点击数: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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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你不能陷害忠良

 

  (无 名)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晚会上,副院长何兵致辞中,有这么一段铮铮告戒的言词,对应届毕业生——这些即将成为共和国庄严的人民法官的学子,作为师尊的临别赠言,看了令人微觉酸楚,也令人肃然起敬:
    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你不能陷害忠良,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底线的遵守。
   
他的发言视屏一度也遭屏蔽,忠言逆耳么,总会拨动某些伪革命者脆弱的神筋,似乎经受不起微风细雨的吹拂,稍有风吹草动,立马神经紧张,撤博文、施屏蔽已成家常便饭,也属见怪不怪,不屑置喙了!虽然何院长的致词未见全文,从博文简单扼要介绍中,不难看出一丝丝莫名的无奈:

“四年以前,你们带着很好的理想来到政法大学,理想很丰满。而四年以后,可能带着些缺憾离开,现实很骨感。但正是因为现实很骨感,所以我们的理想必须很丰满。

     这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时代:鼓励你唱革命歌曲,但是不鼓励你革命;鼓励你看《建党伟业》,但是不鼓励建党。”

 

    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你不能陷害忠良,中国文学史、戏剧史,历来有清官文学、清官戏剧的一脉传承。包公案、施公案、彭公案、大红袍……之类,一向为民间喜闻乐道。解放后,李如春演的包公连台本戏,在上海天蟾舞台连演了三十余本。连梨园界专演红头黑头戏闻名的小达子,在上海与其“擂臺赛”,也只演了三、四本便败下阵来。之后,李如春被调离上海,支援江西,上海再也没有出现过李如春式的包公戏轰动一时的盛况了。

    民间尊重包公,倒不一定包公在历史上真的判过《包公案》中如此众多的疑难案子。开封府的龙头铡狗头铡.虎头铡三把铡刀也不见得真有那么回事。包公的艺术形象,是广大百姓理想中的正义化身。他主持正义、不畏权势,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人们敬仰他,所以像《铡美案》、《赤桑镇》、《探阴山》此类戏能在舞台上久演不衰,采声不绝,是不无道理的!

历史上真正正直清廉的官,往往难以立足庙堂,不得善终。而谄谀媚主之臣、贪赃枉法之徒,往往能平步青云,位极人臣,百姓心中有杆枰,所以包公形象深入人心,谁也无法从老百姓心中抹去。

贪官汙吏多若牛毛,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也只能讲你“做不成包公可以”……退而求其次,千万不能“陷害忠良”,何兵校长为他的学生划了一条基本道德的底线!

在我党历史上,“陷害忠良”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生过。毛主席、邓小平、瞿秋白都被“陷害忠良”过。井岗山时期、延安时期都发生过“陷害忠良”事件,有的甚至于被错杀,有史可鉴,我岂敢妄言!发展到登峰造极的是“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如此数以千万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党的忠诚战士,没有牺牲在敌人枪林弹雨之下,却屈死在“陷害忠良”之辈手中,刘少奇、彭德怀、田汉、陶铸……还用得着我一一列举吗?

现在网上有种偏见,不能提“官二代”,一提“官二代”,多是负面消息!其实不然,官二代中,不乏优秀的精英人才,他们继承了父辈为国为民的无私无畏精神,默默无闻地为建设我们的国家,奉献着自己的一切。不熟悉的我不说了,南薇妻舅吴康同志,他是上海地下党学运领导人之一,与乔石、钱其琛、丁景唐、吴学谦都并肩战斗过。他惟一一个儿子范晓阳,文革期间,文化广场大火,他临危奋不顾身抢救国家物资,牺牲火场,成为烈士。至死,这帮上海的“陷害忠良”者们,都不允许父子、母子见上最后一面。另一个女儿赴美国深造,学业完成后,吴康同志即让她回国报效祖国,去年荣立二等功,得到国家主席褒奖。依她眼下级别,她完全可得到一套住房,但她仍居住在部队大院,从无怨言。回家除了侍奉公婆,她把自己所有的一切,都奉献给了国家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大业中去了。我想像这样的官二代为数众多!他们继承父辈优秀传统,仍是国家栋梁柱,这是主流。至於“我爹是李刚”的“衙内”们,以包大人为楷模,於以严加惩处,也是老百姓为之所期盼的司法公正的正当诉求!

    中国的司法必须接受党的绝对领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体现呢?全国人大制订的任何一部法典,都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评议后确立起来的国家法纪法规!这是有党的领导绝对权威性的涵义在的!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稍有权柄的领导者,敢肆无忌惮凌驾於由党的绝对领导所制订的法律之上为所欲为呢?任何个人,谁能在代表整个党的具有绝对党的领导权威性的法规之上独行其是,践踏国之大法?

上海就有!

上海法院蓄意制造南薇、许如辉的新的冤假错案就是明显的例证!

以南薇《梁祝》案为例。南薇后人所提供的物证不仅有大量海报说明书,更有中央级机关刊物《人民文学》发表本,以及早於《人民文学》半年,即19515月,由【上海新戏剧出版社】出版的单行本。比对之下,相似度高达90%以上!人证方面,范瑞娟、傅全香、杨华生、俞振飞……早在诉讼发生之前若干年,於《上海戏剧》、香港《文汇报》,以及上海越剧院自编的书藉上,白纸黑字写下的证词,都可抛至一边,如此明显剽窃他人创作成果,个中还不包括《祥林嫂》、《宝莲灯》、《凄凉辽宫月》……如此劣迹斑斑的剽窃行为,都可予以否认,置若罔闻;而且,上海越剧院律师人为泡制了袁雪芬、徐进两份完全一字不差、还经过公证处正式公证过的伪证,如此公然指鹿为马违法行径,仍可轻描淡写,不予追究,……如在德国,是总理也该主动引咎下台了,在上海,却还可像纽约自由女神像似的昂立云端!这是光荣呢,还是耻辱?

南薇、许如辉虽然都是党外人士,回顾他们一生所作所为,称“忠良”二字还是够格的!上海的法院在审理两案的初期,天平秤都倾向原告一边,是显而易见的。都是后期突然发生180度逆转。说明法官们想当包公也不能,只能违心“陷害忠良”,这也是不容讳避的事实!

在南薇后人对上海越剧院提起诉讼时,有关某某部一位头头,当场拍起桌案,是不是“拍案骂娘”,不得而知。而吓退南薇后人委托律师,却是事实。看到嗣后大阵仗调动平面报纸、电视媒体,面向全世界的互联网上大举扫荡围剿两个年逾六旬老人,公然违背事实,作误导性的铺天盖地宣传,这拍拍台子已是小“开斯”!不过话又要说回来。这拍台子,吹胡子,瞪珠子,那是胡传魁的造型形象!如果你有真理在握,用得着恶形恶状凶相毕露,连大法官见了都心惊胆战?杀鸡用导弹,亏这位头头想得出,如此不顾斯文,居然还掌控着斯文呢!旧社会,有权有势人物喜爱某个艺人,送套件行头是了不起的事了;现如今不仅要送八克勒钻石锒嵌的桂冠,还要踏在南薇、许如辉这些“忠良”的头上“呈”送!这种礼仪规格是否太离谱,太贻笑大方了吧!毕竟,有剽窃他人成果的前科劣迹在前!这像是我党所创导的光明磊落精神吗?

上海一中院去年1123日判决的四段唱牒片案,南薇后人上诉至上海高院,至今已有七个月了。高院是接到南薇后人提供的早於《人民文学》有“南薇改编”署名的《梁祝》剧本发表本半年,由【上海新戏剧出版社】出版的,并盖有“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资料室”公章,注明南薇编剧,并明文告之“版权所有”,“演出需经作者同意”。上海高院在如此铁硬证据面前,怎么判都成了笑话!

另一起南薇后人诉讼【新民晚报】诬良为盗诽谤案,更令人发噱到足以喷饭的程度。开庭前,南薇后人律师被好心的同行告之:【新民晚报】的官司从来没有输过。弦外之音太过明显:“明知打不赢的官司,你何必去趟这场浑水”,是不是这个意思?静安区法院曾为谢晋夫人打赢名誉官司而遐迩闻名。这次又逢名人诽谤案,不是又可大出风头!恰恰两位案情相似的案子,一个判得乾净利落,一个却朱笔难落。静安区主审法官年过半百,算得上是资深法官,看得出是个正派的法官。当他单独对原被告双方谈话时,他是一脸的无奈,只有频频苦笑。法庭辩论时,原告律师简简单单几个问题,问得被告律师哑口无言。

【新民晚报】法律顾问也是“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是当家律师,他曾帮谢晋夫人打赢官司名噪申城法律界,又在上海越剧院《梁祝》案中轻而易举地倒转乾坤而踌躇满志。高院开庭时南薇后人笑着与他相约,静安法院再续旧缘,不见不散!这次他爽约了,仅派了一名小小青年来陪诉。别的不敢胡猜,有一条可以肯定,他不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分配来的,没有听过何兵校长半节课。

【新民晚报】在上海一中院判决才两三个小时,以迅雷不及埋头、雷霆万钧之势,发表了该报造谣记者王剑虹文章《梁山伯与祝英台》版权案上午宣判”,副标题是:“官司历时三年 上海越剧院胜诉”。

文章写得十二万分肯定:“南薇偷了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该剧本私自将剧本送【人民文学】发表,并改变了署名。”

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提出四点疑问,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下一点:

【人民文学】上署名,南薇有什么权力决定署名权署他自己?【戏曲报】和【人民文学】出版,相隔仅不满一个月。南薇如何在短短二十余天时间内,从谁手中拿到剧本,在没有网络通讯和快递的年代里,南薇如何将剧本寄到出版社,寄的是“平信”还是“卦号信”?可有收据之类证据?如嫌邮寄太慢,那么偷偷亲自送【人民文学】出版社喽?南薇乘的是火车还是飞机?是送交那位编辑?主编什么时候通过审查,决定出版?早於【戏曲报】一个月的【文艺报】(十月号)上,【人民文学】出版广告中已载有署名“改编南薇”的《梁祝》剧本目录又是怎么一回七颠八倒的事?【人民文学】铅字排版、校对、付印、装钉、出版、销售……每个环节时间测算,经办人何人?这不能一言以蔽之,必须有人证、物证,方能让人信服。不能像已往某些法官,先有“定论”,再有审讯,存竹在胸於前,厘清案情在后,审案时“一眼闭来一眼开”,对被袒护一方不利的事实真相,可以充耳不闻,瞪眼不视,翘鼻不嗅;对被袒护一方有利的伪证歪理,照单齐收。此情此景,实在令人心寒到深渊谷底!

被告方律师诡称,【新民晚报】记者根据调查原被告双方意见后,客观反映了双方观点。

原告律师立即反驳,【新民晚报】记者从来没有采访过他的当事人。上海一中院,在1123日上午11点,由书记官,无声无息地将判决书交付原被告双方,三小时以后【新民晚报】已出现在全上海大街小巷报亭报贩摊上。【新民晚报】既然写稿无私坦然,只须稍加说明:王剑虹如何在短短三个小时中,采访原被告双方,什么时候写好稿子,主编审稿在什么时候,什么时候排版、校对、审核、付印、发报、送报……只要求把事情交代清楚。【新民晚报】律师支支唔唔,一句话都答不上来!

而王剑虹下的结论:官司历时三年 上海越剧院胜诉”。“南薇偷了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该剧本私自将剧本送【人民文学】发表,并改变了署名。”

如果没有这码事,就构成诽谤罪!难道还有另一种判法!

谢晋、南薇,在电影、越剧,各自领域,称得上著名编导。同样遭人诽谤,一个偷情,一个偷名,又在同一家法院审理,一方律师应该说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人和他影形不离的助手,竟要判出两个不同结果。上海是不是摸上去只有“骨感”,连一丁点儿的“肉感”都摸不到了,不要说心肝脾肺肾了!是不是十分“荒诞”!一个地方果真连心肝脾肺肾、五脏六腑都让人摸不清头绪,那是会令人不寒而栗的!

上海的法官并不是不明是非之人,无论是一中院、静中院,都是思维逻辑十分清晰的人。只是家中有老有小,折腾不起,也得罪不起权势熏天的人物。但我还是想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同志的至理名言转而相赠:

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你不能陷害忠良,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底线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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